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法字第17號聲 請 人 原島榮一相 對 人 財團法人廣三文教公益基金會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捐助章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財團法人廣三文教公益基金會捐助章程第六、七條准予變更如附件「修訂後」欄所示。
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廣三文教公益基金會之董事長,該會於民國115年5月19日經第8屆第9次董事會決議修改捐助章程條文,變更內容如附件所示,經主管機關文化部於115年5月29日以文綜字第1151013065號函許可備查。爰檢具修訂章程之會議紀錄、新舊捐助章程、新舊章程對照表、法人登記證書、主管機關核准修訂函等件,聲請裁定准予變更等語。
二、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是依上開規定聲請法院就捐助章程為必要處分者,應以財團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或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為要件。至不屬於上述事項之章程變更,祗需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即可聲請該管法院辦理變更登記,無聲請法院處分之必要。
三、經查:㈠財團法人廣三文教公益基金會之董事長,該會於115年5月19
日經第8屆第9次董事會決議修改捐助章程條文,變更內容如附件所示,聲請人為該財團法人之董事長,有上揭會議紀錄影本、新舊捐助章程,及捐助章程修正對照表、法人登記證書、主管機關核准修訂函等件在卷可稽。
㈡聲請人聲請變更如附件修訂後欄所示第6、7條有關董事會組
成人數、董事會召集權人等修正事項,核屬對財團法人組織事項之變更及重要管理方法之補充,且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與民法有關財團法人之規定亦無牴觸,是其聲請變更上開部分之捐助及組織章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㈢至聲請人另聲請變更如附件修訂後欄所示第17條有關修正章
程之修正之日期記載,經核上開條文之修正尚非組織不完全或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之情況,亦與維持該財團法人之設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無涉,揆諸前揭規定及說明,只需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即可,而屬毋庸經法院裁定為必要處分之事項,是聲請人此部分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悌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施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