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法字第 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法字第3號聲 請 人 曾建成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相對人財團法人東青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財團法人東青文教基金會捐助及組織章程第十條准予變更如附表「修正後條文內容」欄所示。

二、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三、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聲請人負擔。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董事長,相對人之捐助及組織章程業經第15屆第9次董事會於民國114年11月13日決議修改如附表「修正後條文內容」所示,爰依民法第62條規定聲請變更捐助及組織章程等語。

二、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是依上開規定聲請法院就捐助章程為必要處分者,應以財團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或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為要件。至不屬於上述事項之章程變更,祗需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即可聲請該管法院辦理變更登記,無聲請法院處分之必要(最高法院85年度台抗字第320號民事裁判、最高行政法院77年度判字第2069號行政裁判、司法院祕台廳㈠字第01199號函釋要旨參照)。所謂財團組織不完全者,如財團內部之董事會之組織不完全,例如章程未定明董事人數者是;所謂重要之管理方法者,例如董監事之選任方式、董事會執行事務之決議方法及財團財產之管理方法等。至於財團名稱、設立宗旨、業務範圍、目的事業之變更,非屬財團組織有關之事項,亦與財團之管理方法無涉,與民法第62條、第63條所定得聲請法院為章程之必要處分或變更組織要件不符,自不在得聲請之列(最高法院85年度台抗字第320號民事裁判意旨參照)。若非屬上述事項之更異,財團法人本身於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後,逕行辦理章程變更登記即可,並無須向法院聲請裁定准許。

三、經查:㈠聲請人為相對人現任董事長,有相對人第15屆第9次董事會議

紀錄、法人登記證書等件可查,是其具利害關係人之身分,自得依前揭規定聲請就捐助章程為必要之處分。又聲請人主張經相對人第15屆第9次董事會議決議修改捐助及組織章程如附表「修正後條文內容」欄所示等情,亦據提出相對人第15屆第9次董事會議記錄、修正前後捐助及組織章程、新舊條文對照表、臺中市政府教育局114年12月24日中市教終字第1140118934號函等件為證。查聲請人聲請變更捐助及組織章程第10條如附表「修正後條文內容」欄所示,此涉及董事長、董事之任期及連任次數,核屬財團法人組織運作事項之變更,為財團法人重要管理方法有關事項,且上開修正內容與相對人之設立目的核無相違,並與民法有關財團法人之規定亦無牴觸,且係為維持財團之目的及運作所必要,是聲請人此部分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㈡至如附表「修正後條文內容」欄第2條係變更相對人會址,經

核非屬財團之組織及重要管理方法之事項,亦與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必要之變更財團組織無涉,揆諸前揭規定及說明,財團法人於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後,逕向該法人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登記處聲請變更登記即可,毋庸聲請法院裁定。是聲請人此部分之聲請,核與民法第62條、第63條所定得聲請法院為章程之必要處分或變更組織之要件不符,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聖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鉉岱附表:

條號 修正後條文內容 修正前條文內容 說明 第二條 本基金會會址設於臺中市○區○○街00號。 本基金會會址設於臺中市○區○○路○○○號。 修正會址 第十條 本會董事長任期二年得連選連任一次。董事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期滿連任之董事,不得逾改選董事總人數五分之四,每屆董事在任期中因故出缺,由董事會得另聘請適當人員補足原任期,每屆董事任期屆滿前二個月,董事會應召集會議,改聘下屆董事,並按期辦理交接。 本會董事之任期每屆不得逾三年。連選得連任,期滿連任之董事,不得逾改選董事總人數五分之四,每屆董事在任期中因故出缺,由董事會得另聘請適當人員補足原任期,每屆董事任期屆滿前二個月,董事會應召集會議,改聘下屆董事,並按期辦理交接。 修正任期及連任次數

裁判日期:2026-0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