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法字第4號聲 請 人 張光輝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相對人財團法人合聯公益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財團法人合聯公益基金會捐助章程第十五條准予變更如附表「修正後條文內容」欄所示。
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聲請人負擔。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董事長,相對人之捐助章程業經第8屆第3次董事及監察人聯席會議於民國114年12月12日決議修改如附表「修正後條文內容」所示,爰依民法第62條、第63條規定,聲請裁定准為變更捐助章程等語。
二、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為相對人現任董事長,有相對人第8屆第3次董事及監察人聯席會議紀錄、法人登記證書等件可查,是其具利害關係人之身分,自得依前揭規定聲請就捐助章程為必要之處分。又聲請人主張經相對人第8屆第3次董事及監察人聯席會議決議修改捐助章程如附表「修正後條文內容」欄所示等情,亦據提出相對人第8屆第3次董事及監察人聯席會議記錄、修正前後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衛生福利部115年1月14日衛授家字第1140014035號函等件為證。查聲請人聲請變更捐助章程第15條如附表「修正後條文內容」欄所示,此涉及監察人人數之變更,核屬財團法人組織運作事項之變更,為財團法人重要管理方法有關事項,且上開修正內容與相對人之設立目的核無相違,並與民法有關財團法人之規定亦無牴觸,且係為維持財團之目的及運作所必要,是聲請人此部分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聖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鉉岱附表:
條號 修正後條文內容 修正前條文內容 說明 第十五條 本會設置監察人二人,自第九屆起,改為三人,監察人各得單獨行使監察權,其職權如下: 一、監督業務之執行及財務狀況。 二、稽核財務帳冊、文件及財產資料。 三、監督依相關法令規定及本捐助章程執行事務。 第一屆監察人由捐助人遴任,第二屆起由董事會於任期屆滿前一個月遴選之。第八屆起由董事長提名,經董事會會議通過聘任。監察人相互間、監察人與董事間,不得有配偶或三親等內親屬關係。 監察人之任期、缺任及給與,均準用本捐助章程有關董事之規定。 本會設置監察人三人,自第八屆起,改為二人,監察人各得單獨行使監察權,其職權如下: 一、監督業務之執行及財務狀況。 二、稽核財務帳冊、文件及財產資料。 三、監督依相關法令規定及本捐助章程執行事務。 第一屆監察人由捐助人遴任,第二屆起由董事會於任期屆滿前一個月遴選之。第八屆起由董事長提名,經董事會會議通過聘任。監察人相互間、監察人與董事間,不得有配偶或三親等內親屬關係。 監察人之任期、缺任及給與,均準用本捐助章程有關董事之規定。 依「財團法人法」第8條及「財團法人捐助章程範例」第8條修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