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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法字第 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法字第5號聲 請 人 王乃弘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弘光科技大學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分別為民法第62條、第63條所明定。

準此,依上開規定聲請變更財團法人捐助章程者,自應表明有何民法第62條所規定「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而須「為必要之處分」,或民法第63條所規定「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而須「變更其組織」之具體情事,以備法院審查。至於捐助章程之純文字修正,或不涉及民法第62、63條所定事由之事項修正,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得附送文件逕向法院辦理登記,而非一概聲請法院裁定,合先敘明。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財團法人弘光科技大學之董事長,前開法人捐助章程因民國114年11月25日董事會議決議修改如附件所示,業經主管機關教育部准予核定並指示應向法院辦理財團法人變更登記。本次章程修正內容,多屬文字調整與配合實務運作之修正,未涉及民法第62條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第63條「變更組織」等情事,原於115年1月21日前往本院登記處申請變更登記,惟受登記處人員行政指導須另向民事庭提交「民事聲請法人捐助章程變更狀」始得受理,故為本件聲請裁定等語。

三、經核聲請人聲請意旨(含附件即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之說明欄及其會議記錄),確無表明有何民法第62條或第63條所定要件及符合該要件之具體情事;又依非訟事件法第62條規定,徵詢該財團法人主管機關即教育部意見,依其回函,亦未能指出有何民法第62條或第63條所定要件及符合該要件之具體情事。基此,本件聲請顯然於法不合,無從准許,自應予駁回。

四、至於聲請人所謂受登記處人員行政指導乙節,則未經證實,惟縱令屬實,然本件章程修正既未涉民法第62條、第63條之要件,經主管機關核准,即得附送文件逕向本院登記處辦理登記,前已敘明,原行政指導之適用程序容有誤會,應係有民法第62條或第63條所定要件及符合該要件之具體情事者,始須向本院民事庭聲請裁定,併予指明。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嘉裕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譚鈺陵

裁判日期:2026-0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