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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法字第 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法字第8號聲 請 人 謝文卿相 對 人 財團法人台中市私立大同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法人捐助章程變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財團法人台中市私立大同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捐助章程第7條,准予變更如附件捐助章程部分條文修正對照表「修正後內容」欄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董事長,因相對人捐助章程第7條經民國115年1月15日第5屆第12次董事會會議決議修正變更如附件捐助章程部分條文修正對照表「修正後內容」欄所示,爰請求裁定准為必要之處分等語。

二、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相對人於115年1月15日召開第5屆第12次董事會會議,決議修正相對人捐助章程第7條規定如附件捐助章程部分條文修正對照表「修正後內容」欄所示,有董事會會議紀錄、簽到表、相對人捐助章程修正前、後條文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1至31頁)。聲請人為相對人之董事長,屬利害關係人,揆諸上開說明,自得就相對人章程變更事項,聲請准為必要處分。經核附件捐助章程部分條文修正對照表所示修正內容係關於董事人數之調整,屬財團重要管理方法之事項,與維持財團之目的有關,亦與相對人之精神不相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並無抵觸;又主管機關臺中市社會局亦表示許可辦理變更捐助章程,有該局中市社助字第1150021174號函附卷可查(見本院卷第37頁)。從而,聲請人聲請變更相對人捐助章程第7條規定,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 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王峻彬

裁判日期:2026-03-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