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法字第9號聲 請 人 林承峯相 對 人 財團法人台灣台中林氏宗廟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法人捐助章程變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財團法人台灣台中林氏宗廟組織暨捐助章程第7、11、12、13條,准予變更如附件組織暨章程部分條文修正對照表「修正條文」欄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茲因財團法人台灣台中林氏宗廟組織暨捐助章程業於民國115年1月14日經第12屆第5次董事會開會決議,修正如附件組織暨章程部分條文修正對照表「修正條文」欄所示內容,爰檢具台灣台中林氏宗廟第12屆第5次董事會會議記錄、組織暨捐助章程部分條件修正對照表、新舊組織暨捐助章程、臺中市南區區公所115年2月10日公所民字第1150004306號函、臺中市政府民政局115年2月9日中市民宗字第1150003259號函等文件影本,爰依法聲請裁定准予變更等語。
二、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一)聲請人為相對人之董事長,此有法人登記證書在卷可稽,堪認聲請人屬民法第62條、第63條規定之利害關係人;而相對人於115年1月14日召開第12屆第5次董事會會議,決議修正組織暨捐助章程部分條文,修正內容如附件所示,此有台灣台中林氏宗廟第12屆第5次董事會會議記錄、組織暨捐助章程部分條文修正對照表、新舊組織暨捐助章程、臺中市南區區公所115年2月10日公所民字第1150004306號函、臺中市政府民政局115年2月9日中市民宗字第1150003259號函在卷可稽,則聲請人依法自得為本件聲請。
(二)聲請人聲請修正組織暨捐助章程第7、11、12、13條內容如附件「修正條文」欄所示,其中第7條係關於奉祀人代表之消極資格,第11條係關於連選得連任次數之規定,第12條係關於董事及監事任期之規定,第13條係將「總幹事」之稱謂,變更為「執行長」,核屬為完備維持財團該目的之管理方法,且與財團法人之成立宗旨與立法精神並不相悖,亦未抵觸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準此,聲請人為相對人之董事長,其聲請變更前開組織暨捐助組織章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巫淑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施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