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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消債全聲字第 2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消債全聲字第21號聲 請 人即 債務人 李英菱即李英凌代 理 人 賴俊宏律師(法扶律師)相 對 人即 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相 對 人即 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相 對 人即 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相 對 人即 債權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相 對 人即 債權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相 對 人即 債權人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上列聲請人即債務人因聲請更生事件(115年度消債補字第14號),聲請延長保全處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民國115年1月15日所為之保全處分,除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外,其期間應予延長至民國115年5月11日止。

理 由

一、按法院就更生或清算之聲請為裁定前,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為下列保全處分:㈠債務人財產之保全處分;㈡債務人履行債務及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行使債權之限制;㈢對於債務人財產強制執行程序之停止;㈣受益人或轉得人財產之保全處分;㈤其他必要之保全處分,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9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前項保全處分,除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外,其期間不得逾60日;必要時,法院得依利害關係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延長一次,延長期間不得逾60日,復為同條第2項所明定。

二、查本件債務人向本院聲請更生,前經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15日以115年度消債全字第4號裁定保全處分,並於同日公告在案,債務人於該保全處分期間屆滿前聲請延長,經斟酌實際情狀,認於更生之聲請為裁定前,確有延長保全處分期間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江文玉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丁文宏

裁判日期:2026-0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