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消債全聲字第54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王佑旭相對人(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相對人(即債權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相對人(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相對人(即債權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相對人(即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相對人(即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相對人(即債權人) 連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仁埈相對人(即債權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上列聲請人即債務人因聲請更生事件(115年度消債更字第175號),聲請延長保全處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民國115年7月16日所為之保全處分,除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外,其期間應予延長至民國115年11月6日為止。
理 由
一、按法院就更生或清算之聲請為裁定前,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為下列保全處分:㈠債務人財產之保全處分;㈡債務人履行債務及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行使債權之限制;㈢對於債務人財產強制執行程序之停止;㈣受益人或轉得人財產之保全處分;㈤其他必要之保全處分,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9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前項保全處分,除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外,其期間不得逾60日;必要時,法院得依利害關係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延長一次,延長期間不得逾60日,復為同條第2項所明定。
二、查,本件債務人向本院聲請更生,前經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16日以115年度消債全字第129號裁定保全處分,並於同日公告在案,債務人於該保全處分期間屆滿前聲請延長,經斟酌實際情狀,認於更生之聲請為裁定前,確有延長保全處分期間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廖聖民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趙振燕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