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消債全聲字第 5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消債全聲字第59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劉皓權代 理 人 陳瑞斌律師(法扶)相對人(即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相對人(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相對人(即債權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志堅相對人(即債權人) 第一資融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莊詒婷相對人(即債權人) 二十一世紀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以明相對人(即債權人) 亞太普惠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唐正峰相對人(即債權人) 喬美國際網路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簡政相對人(即債權人) 和裕數位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胡淑娟相對人(即債權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相對人(即債權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州相對人(即債權人) 陳姿穎即玉山當舖

主 文本院民國115年8月11日所為之保全處分,除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外,其期間應予延長至民國115年12月4日為止。

理 由

一、按法院就更生或清算之聲請為裁定前,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為下列保全處分:㈠債務人財產之保全處分;㈡債務人履行債務及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行使債權之限制;㈢對於債務人財產強制執行程序之停止;㈣受益人或轉得人財產之保全處分;㈤其他必要之保全處分,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9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前項保全處分,除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外,其期間不得逾60日;必要時,法院得依利害關係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延長一次,延長期間不得逾60日,復為同條第2項所明定。

二、查,本件債務人向本院聲請更生,前經本院於民國115年8月11日以115年度消債全字第144號裁定保全處分,並於同日公告在案,債務人於該保全處分期間屆滿前聲請延長,經斟酌實際情狀,認於更生之聲請為裁定前,確有延長保全處分期間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廖聖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裁判日期:2026-1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