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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消債全字第 15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消債全字第153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林麗環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保全處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法院就更生或清算之聲請為裁定前,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以裁定為停止對於債務人財產強制執行程序之保全處分。關於更生或清算之程序,除本條例別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9條第1項第3款、第15條分別定有明文。又聲請假扣押、假處分或撤銷假扣押、假處分裁定,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9款亦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為本件保全處分之聲請,應徵裁判費1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廖聖民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倨篁不得抗告

裁判案由:聲請保全處分
裁判日期:2026-08-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