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消債全字第50號聲 請 人即 債務人 楊于忠即林于忠代 理 人 張佳瑋律師(法扶律師)相 對 人即 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明興相 對 人即 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相 對 人即 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相 對 人即 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當事人間聲請保全處分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2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欄關於「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執助字第2056號」之記載,應更正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5年度司執助字第2056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前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第239條分別定有明文。又關於更生或清算之程序,除本條例別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江文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丁文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