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消債更字第 31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消債更字第312號聲 請 人即 債務人 楊勝傑相 對 人即 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相 對 人即 債權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相 對 人即 債權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相 對 人即 債權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州相 對 人即 債權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上列當事人間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債務人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即債務人楊勝傑自中華民國115年4月7日16時起開始更生程序。

本件更生程序之進行由辦理更生執行事務之司法事務官為之。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且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1200萬元者,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又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第42條第1項、第4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即債務人(下稱債務人)聲請意旨略以:伊財產及收入不足以清償無擔保或無優先權債務合計約新臺幣(下同)3,951,000元,前曾以書面向臺中市南區調解委員會申請債務調解而不成立。伊現平均薪資每月收入約22,000元,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後,實不足以清償償務,爰請求准予裁定開始更生程序等語。

三、經查:債務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債權人清冊、戶籍謄本、臺中市清水區調解委員會調解不成立證明書、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111年、112年、11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債務人財產清單、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存摺影本、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回覆書、收入切結書、保險單借款約定書、勞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回覆書、債務人財產清單、所得及收入清單、保單價值準備金/保單帳戶價值證明等為證,顯見其每月收入扣除必要支出及扶養費後,已不足清償前揭積欠之債務,是本件聲請人主張其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1,200萬元,且已不能清償,堪認真實。此外,債務人尚無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或宣告破產之情事,復查無債務人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存在,則債務人聲請更生,即屬有據,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第1項。

四、法院開始更生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6條第1項定有明定,爰併裁定如主文第2項。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江文玉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本裁定已於115年4月7日公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丁文宏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裁判日期:2026-04-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