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消債更字第650號聲 請 人即 債務人 王 仁代 理 人 劉鈞豪律師相 對 人即 債權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相 對 人即 債權人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相 對 人即 債權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相 對 人即 債權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相 對 人即 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宗翰相 對 人即 債權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銘僑相 對 人即 債權人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松岳相 對 人即 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相 對 人即 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東亮當事人間更生事件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9月18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當事欄中關於「相對人即債權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設臺北市○○區○○路000號8樓至12樓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住同上」之記載,應更正為「相對人即債權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0號5樓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住同上」。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20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顏世傑上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廖日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