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消債清字第90號聲 請 人即 債務人 黃金敏代 理 人 陳振榮律師相 對 人即 債權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慶言相 對 人即 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相 對 人即 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相 對 人即 債權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相 對 人即 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東亮相 對 人即 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相 對 人即 債權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相 對 人即 債權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前,得依職權訊問債務人、債權人及其他關係人,並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清算聲請前二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債務人違反前項報告義務者,法院得駁回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8條及第82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清算程序係為保護有清理債務誠意之債務人而設,債務人違反前項報告義務,足認其欠缺進行清算之誠意,且無聲請清算之真意,自無加以保護之必要(消債條例第82條立法理由參照)。另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債條例第6條亦有明定。
二、經查,聲請人即債務人(下稱債務人)具狀聲請清算,惟所檢附之資料,內容尚未齊備,而有命補正之必要,前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2日以114年度消債補字第526號民事裁定命債務人應於裁定送達後20日內預納必要費用4,000元及補正相關文件,該裁定已於115年8月12日合法送達債務人及代理人,有送達回證2份在卷可憑,然債務人逾期未補正,亦未繳納必要費用;經本院定期命債務人於115年10月12日上午10時15分到院說明,使其有陳述意見之機會,然債務人無正當理由未到庭,亦未補正相關文件及預納必要費用,此有送達證書、本院收文及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多元化案件繳費查詢清單在卷可考。是本件債務人迄未繳納必要費用,且怠於配合法院調查,復無正當理由未依限補正相關文件,顯已違反其應盡之協力義務,妨礙本院關於開始清算程序要件之判斷,揆諸首揭說明,債務人本件清算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江文玉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惠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