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消債聲字第14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張騰元代 理 人 洪瑞霙律師(法扶)相對人(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相對人(即債權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相對人(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相對人(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相對人(即債權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相對人(即債權人)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智能相對人(即債權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相對人(即債權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上列當事人間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債務人張騰元准予復權。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受免責之裁定確定;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三年內,未因第146條或第147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自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滿五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前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經本院裁定免責,於民國115年3月10日確定,爰依法為復權之聲請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事實,業據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14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50號案卷查明屬實,應堪信為真實。是本件既有債務人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之事由,聲請人據以向本院聲請復權,自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林秀菊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顏偉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