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消債聲字第 1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消債聲字第10號聲 請 人即 債務人 梁振銘相 對 人即 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相 對 人即 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相 對 人即 債權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代 理 人 陳正欽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債務人梁振銘准予復權。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㈠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㈡受免責之裁定確定;㈢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3年內,未因第146條或第147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㈣自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滿5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債務人(下稱聲請人)前曾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並經本院司法事務官裁定清算程序終結。茲因聲請人業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2日以114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53號裁定免責並確定在案,爰依法聲請復權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14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53號案卷查明屬實,堪信為真實。是本件聲請人既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則其依首揭規定向本院聲請復權,自屬有據,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江文玉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王凱飛

裁判案由:聲請復權
裁判日期:2026-03-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