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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消債聲字第 2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消債聲字第26號聲 請 人即 債務人 陳鴻銘代 理 人 李春輝律師相 對 人即 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明興相 對 人即 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代 理 人 蔡政宏相 對 人即 債權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代 理 人 陳正欽相 對 人即 債權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紀睿明相 對 人即 債權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代 理 人 羅雅齡

李莉菁相 對 人即 債權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相 對 人即 債權人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娟娟代 理 人 李佳珊

羅慧如相 對 人即 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家祝相 對 人即 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代 理 人 黃勝豐

陳映蓉相 對 人即 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代 理 人 張簡旭文相 對 人即 債權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相 對 人即 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東亮相 對 人即 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相 對 人即 債權人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代 理 人 許榮晉相 對 人即 債權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相 對 人即 債權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代 理 人 楊富傑相 對 人即 債權人 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代 理 人 黃詠瑄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債務人陳鴻銘准予復權。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㈠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㈡受免責之裁定確定;㈢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3年內,未因第146條或第147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㈣自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滿5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債務人(下稱聲請人)前曾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並經本院司法事務官裁定清算程序終結。茲因聲請人業經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6日以114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64號裁定免責並確定在案,爰依法聲請復權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14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64號案卷查明屬實,堪信為真實。是本件聲請人既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則其依首揭規定向本院聲請復權,自屬有據,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江文玉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雅慧

裁判案由:聲請復權
裁判日期:2026-0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