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消債補字第573號聲 請 人即 債務人 葉慧臻即葉臻即葉峻旻
代 理 人 黃浩章律師(法扶)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間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人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2項、第3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事項,爰限期命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庭法官 顏世傑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9 日
書 記 官 鄭俊明附表:
債務人於本次聲請更生前,是否曾向本院或其他法院聲請更生、清算或聲請前置調解?如是,請陳報該案件之受理法院及案號,並說明該案件之審理結果(准許或駁回)及目前進行程序(尚未終結或已終結)。 陳報有無於聲請前2年內(即自113年6月至115年6月)內為下列行為: 1.無償行為或將財產轉讓他人或設定抵押或提供擔保之行為。 2.有償行為,有害及債權人之權利者。 陳報有無雙務契約尚未履行完畢。 預納必要費用新臺幣2,400元。 關於財產部分,應提出或說明(已提出者不必重複提出): 1.陳報債務人名下是否有汽機車?如有,請提出行照及車輛目前之價值及估價報告。如已報廢,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另債務人有無申辦車貸或以車輛申辦抵押借貸?如有,請陳報核貸金融機構或公司之名稱及地址、原始貸款金額及現餘貸款金額,並應提出修正後之債權人清冊,列載該等核貸金融機構為債權人,並應注意列明其債權有無擔保。若為有擔保債權,行使擔保權後不能受滿足之債權數額為何?若有變更,請重新提出債權人清冊。 2.說明聲請更生前二年間即113年6月起至今有無處分債務人名 下財產,並陳報聲請前二年起迄今之財產變動狀況。 3.說明債務人是否有繼承他人財產尚未辦理繼承登記或未完成分割之情事?如有,請提出被繼承人之姓名、身分證字號、所繼承遺產之目錄,及國稅局核發之遺產稅核定文件(如完稅或免稅證明)。另如已經完成繼承登記及遺產分割,但繼承是在聲請更生前2年內(含聲請調解或更生起迄今)開始(即被繼承人於聲請前2年內死亡)者,也請陳報上開繼承事項,另請一併陳報繼承所得遺產之去向。 4.債務人於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管劃撥帳戶往來證券商、股票餘額、異動表等相關資料(請逕向集保公司申請),及自113年6月起迄今所有證券戶存摺、證券交割款匯入匯出之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完整影本(應補登至本裁定送達日)、上開證券戶所屬公司出具之客戶庫存餘額表影本。【縱無投資證券,集保公司亦會出具相關證明文件】 5.陳報以債務人為要保人之商業保險契約書(含人壽保單及儲 蓄性、投資性保單),並說明投保內容,是否辦理保單質借 及金額,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及每月支出保險費用之 金額。 6.說明債務人自113年6月迄今是否有投資基金、期貨、ETF等 各項金融商品,或其他具有相當價值之財物及權利(包含但 不限於虛擬貨幣、NFT)?如有,請陳報該商品、財物及權 利之現在價值,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7.除已陳報者外,「本人」是否尚有其他具有價值之財產(含 不動產、動產、存款、投資、保單、股票、汽機車、權利 等)?及2年間變動情形。 8.除已陳報部分,聲請人是否尚有其他債務存在(含為他人擔保之保證債務、稅捐債務、罰鍰債務、健保欠費...等)?若有,請陳報金額及債權人,並更正於債權人清冊。 關於收入部分,應提出或說明(已提出者不必重複提出): 1.目前職業?每月收入狀況?並提出113年6月迄今每月薪資單等相關證明文件。 2.聲請人「本人」於聲請前二年(即自113年6月起迄今)之各項收入之明細(含工作所支領之全部給予、政府補助金、社福機構補助、其他有償及無償之所得),並檢附相關佐證資料,如無任何收入或無法提出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 3.提出債務人「本人」名下所有金融機構(自113年6月起迄今)之交易往來明細(金融機構存簿內頁明細影本即屬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