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聲再字第16號再審聲請人 林京澤上列再審聲請人與再審相對人何玉葉、趙上名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再審聲請人對於本院115年度小上字第102號民事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4條第1項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再審聲請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同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再審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王怡菁
法 官 賴秀雯法 官 林依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林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