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聲再字第2號再審聲請人 廖祿忠
廖祿通上列再審聲請人與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田水利署臺中管理處、臺中市雅潭地政事務所間聲請再審事件,再審聲請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4年8月11日114年度聲再第63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惟未據再審聲請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悌愷
法 官 鍾宇嫣法 官 顏銀秋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賴恩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