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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聲再字第 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聲再字第6號再審聲請人 林清奇上列再審聲請人與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等人間聲請再審事件,再審聲請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5年3月5日114年度再易字第43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惟未據再審聲請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悌愷

法 官 鍾宇嫣法 官 顏銀秋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賴恩慧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裁判日期:2026-04-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