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聲更一字第4號聲 請 人 陳崇善律師上聲請人聲請交付本院113年度簡上附民移簡字第59號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歷次開庭之法庭錄音光碟,茲依最高法院115年度台簡抗字第260號裁定發回本院意旨,待其依法繳費後准許之。
聲請人就所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唐敏寶
法 官 林秉賢法 官 蔡嘉裕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譚鈺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