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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聲字第 14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148號聲 請 人 賴于竹

賴子結訴訟代理人 楊孝文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蕭凱誠即日明耀中醫診所等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14年度醫字第5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聲請人於繳納費用後,准予交付本院114年度醫字第5號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115年1月23日之法庭錄音光碟予聲請人。

二、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三、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又持有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所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第90條之4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第1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下同)50元,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3項亦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因原告前於閱卷後,發現本院民國115年1月23日言詞辯論期日,關於原告賴于竹陳述自身病況演進過程及相關就診情形,尚有諸多漏載之處,應有加以更正筆錄之必要,為此爰依上開規定及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規定,聲請交付115年1月23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係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且其聲請合於首揭規定之期限,並已陳明其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而有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之必要,揆諸前揭法條規定,應予准許。又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違反前揭規定者,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第2項規定,由行為人之住所、居所,或營業所、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處30,000元以上300,000元以下罰鍰,併特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爰裁定如主文所示。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莊毓宸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念慈

裁判日期:2026-04-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