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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聲字第 15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154號聲 請 人 歐衍村上列聲請人就本院111年度訴字第2484號返還投資款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本文定有明文。依其立法理由係為使訴訟資源合理有效運用,避免訴訟資料長期處於不確定而影響裁判安定性,爰於第1項前段明定上開聲請權人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為之。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交付本院111年度訴字第2484號返還投資款事件於民國111年10月24日、111年12月5日等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經查,本件第一審判決經當事人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於113年11月6日作成113年度上字第32號判決,聲請人對前開判決不服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於114年3月26日以114年度台上字第394號裁定駁回聲請人之上訴而確定等情,有本院查詢之歷審裁判紀錄、最高法院前開裁定等在卷可佐,可認為真。既本件已於114年3月26日確定,則聲請人遲至115年3月27日始聲請交付上開事件之法庭錄音光碟,顯已逾裁判確定後6個月之期間,揆諸上開規定,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潘怡學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賴玉真

裁判日期:2026-04-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