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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聲字第 1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17號聲 請 人 陳加再

陳盈佃陳進陞陳科言共 同訴訟代理人 郭美絹律師相 對 人 陳錦江訴訟代理人 徐盛國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陳錦江間請求回復登記事件(本院113年度訴字第670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聲請人於繳納費用後,准予交付本院113年度訴字第670號請求回復登記事件於民國114年11月17日之法庭錄音光碟予聲請人。

二、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三、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又持有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所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第90條之4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第1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3項亦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本院113年度訴字第670號請求回復登記事件之被告,因上述案件於114年11月17日傳喚之證人口齒不清且證詞反覆,以致於筆錄記載不完整,爰聲請上述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係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且其聲請合於首揭規定之期限,並已陳明其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而有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之必要,揆諸前揭法條規定,應予准許。又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爰裁定如主文所示。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莊毓宸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念慈民事第六庭 法 官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裁判日期:2026-0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