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175號聲 請 人 陳合賢相 對 人 陳玉珠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為相對人供擔保新臺幣90萬元後,本院115年度司執字第42961號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於本院115年度訴字第1424號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終結(裁判確定、和解、移付調解成立、撤回)前應暫予停止。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持鈞院114年度司票字第5430號本票裁定為執行名義,向鈞院強制執行聲請人之財產,並經鈞院民事執行處以115年度司執字第42961號(下稱系爭執行程序)辦理中,聲請人已向鈞院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準此,倘本件執行事件查封的財產一旦拍賣,勢難回復原狀,故聲請人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規定,願供擔保,請鈞院在上開債務人異議之訴確定前,停止執行等語。
二、按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規定:「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另法院定擔保金額而准許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者,該項擔保係備供債權人因停止執行所受損害之賠償,其數額應依標的物停止執行後,債權人未能即時受償或利用該標的物所受之損害額,或其因另供擔保強制執行所受之損害額定之,非以標的物之價值或其債權額為依據(最高法院87年度台抗字第529號、91年度台抗字第429號裁定參照)。
三、經查:㈠相對人以本院114年度司票字第5430號民事裁定暨確定證明書
,對聲請人聲請強制執行,現由本院以系爭執行程序受理中,強制執行程序尚未終結,聲請人並對相對人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現由本院以115年度訴字第1424號事件(下稱本案訴訟)審理中,此據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事件卷宗核閱屬實。從形式上觀之,聲請人所提之本案訴訟並無程序不合法、當事人不適格或顯無理由之情形,則系爭執行程序倘若繼續執行,縱使聲請人所提之本案訴訟日後獲得勝訴判決,聲請人亦恐遭受難以回復之損害,則系爭執行程序自有停止執行之必要。基此,聲請人聲請於本案訴訟裁判確定終結前,暫時停止系爭執行程序,核與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㈡本院審酌系爭執行程序中已查封聲請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土
地及建物(下合稱系爭不動產),而系爭不動產於本案訴訟起訴時之交易價額估計應達新臺幣(下同)4,212,652元【計算式:附表編號1土地(公告土地現值2,100元/平方公尺×1,954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4)+編號2土地(公告土地現值3,700元/平方公尺×907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4)+編號3土地(公告土地現值3,100元/平方公尺×2,044.39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1/720)+編號4土地及編號5建物(依本院職權查詢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登錄就坐落同路段、建物型態及分層相同、屋齡相近之不動產每坪交易單價165,879元×112.15平方公尺×0.3025×權利範圍2/5)=4,212,652元,小數點後四捨五入,下同)】(實際交易價額仍應以執行程序之鑑價為準),已逾相對人對聲請人之執行名義債權額2,952,351元(同本院115年度訴字第1424號補費裁定之計算),故應以執行名義債權額估算相對人因系爭執行程序停止執行所將遭受之損害。茲審酌系爭執行程序若停止執行,相對人未能就系爭不動產價值及時受償所受之損害,為2,952,351元按民法法定利率週年利率5%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參以聲請人所提之本案訴訟,依目前之訴之聲明所示,其訴訟標的價額應逾150萬元,屬得上訴第三審事件,參酌各級法院辦案期限實施要點第2條規定,推定上開民事事件至三審終結之訴訟期間為6年(依該要點第2條規定民事通常程序第一審審判案件期限2年,第二審審判案件期限2年6個月,第三審審判案件期限1年6個月),據此計算相對人因停止執行所可能受之損害為885,705元(計算式:2,952,351元×5%×6年=885,705元),再考量訴訟事件移審所需之時間,爰酌定聲請人應供擔保之金額如主文所示。
四、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潘怡學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賴玉真附表:
編號 不動產明細 權利範圍 1 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面積:1954平方公尺) 1/4 2 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面積:907平方公尺) 1/4 3 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面積:2044.39平方公尺) 11/720 4 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面積:84.18平方公尺) 2/5 5 臺中市○○區○○段00○號建物(面積:112.15平方公尺;基地:同段567地號土地) 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