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181號聲 請 人 廖鸞喬相 對 人 陳廖檜
蘇彩虹
蘇彩雲
郭哲瑋
郭家菱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供擔保新臺幣53萬4,000元後,本院114年度司執助字第5357號執行事件就附表所示不動產之強制執行程序,於本院115年度訴字第1483號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判決確定或因和解、調解、撤回起訴而終結前,應暫予停止。
理 由
一、按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法院定擔保金額而准許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者,該項擔保係備供債權人因停止執行所受損害之賠償,其數額應依標的物停止執行後,債權人未能即時受償或利用該標的物所受之損害額,或其因另供擔保強制執行所受之損害額定之,非以標的物之價值或其債權額為依據。又擔保金額之多寡應如何認為相當,屬於法院職權裁定之範圍,如已斟酌債權人因停止執行不當所應受之損害為衡量之標準,即非當事人所可任意指摘(最高法院101年度台抗字第325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臺中市○○區○○段000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下合稱系爭土地)原為聲請人之夫許科(已歿)、陳平(已歿)及相對人即執行債務人陳廖檜共同購買,並在其上建造附表所示房屋(下稱系爭房屋),共有所有權應有部分比例各1/3。許科死亡後,系爭土地及系爭房屋之所有權1/3經全體繼承人協議由聲請人單獨取得。相對人陳廖檜又於民國111年12月5日將其所有系爭土地、房屋之所有權應有部分1/3出售予聲請人之子許新坤,許新坤於114年11月22日死亡後,由聲請人繼承取得,聲請人因而有所有權應有部分合計2/3。相對人即執行債權人蘇彩虹、蘇彩雲、郭哲瑋、郭家菱(下稱蘇彩虹等4人)對系爭房屋聲請強制執行,由鈞院以114年度司執助字第5357號(下稱系爭執行事件)受理,聲請人業以系爭房屋所有權屬聲請人為由,向鈞院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為免聲請人因強制執行而受有實體上不可回復之損害,爰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規定聲請裁定停止執行等語。
三、經查:㈠相對人蘇彩虹等4人以對相對人陳廖檜之確定判決為執行名義
,聲請對系爭房屋為強制執行,經本院以系爭執行事件受理,執行程序尚未終結,聲請人並已對相對人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由本院以115年度訴字第1483號(下稱本案訴訟)受理等情,業經本院調閱系爭執行事件、本案訴訟卷宗查核屬實,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核無不合,應予准許。㈡本院審酌相對人蘇彩虹等4人聲請執行之債權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920萬元本息,而系爭房屋經系爭執行事件查封拍賣,由第三人以178萬元得標,則相對人蘇彩虹等4人因停止執行所受損害,應為停止執行後,相對人未能即時就系爭房屋拍定金額即178萬元受償所受之損害。又本案訴訟屬得上訴第三審程序之通常訴訟事件,參考司法院113年4月24日修正各級法院辦案期限實施要點規定,第一、二、三審通常程序審判案件之辦案期限分別為2年、2年6個月、1年6個月,合計為6年。是系爭執行事件就系爭房屋之強制執行程序暫時停止後,可能因此延後執行程序之期間,最長應不超過6年,相對人因此部分停止執行可能發生之損害,為停止執行期間未能立即受償之利息損失,依法定遲延利率即週年利率5%計算,相對人因停止執行可能發生之損害即利息損失為53萬4,000元(計算式:1,780,000×5%×6=534,000),是本院認聲請人供擔保金額應以53萬4,000元為適當。
四、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文爵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建分附表:
114年司執助字005357號 財產所有人:陳廖檜 編號 建號 基 地 坐 落 -------------- 建 物 門 牌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最低拍賣價格 (新臺幣元) 樓 層 面 積 合 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7199 臺中市清水區銀聯段1039-2、1039-4、1040、1040-2、1040-4、1042地號 -------------- 台中市○○區○○路000○0號 住家用、鐵架造、2層樓房 1樓層: 55.35 2樓層: 40.95 合計: 96.3 雨遮8.55 3分之1 備考 稅籍編號(00000000000),本建物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 2 7200 臺中市○○區○○段000000○0000○000000○0000地號 -------------- 台中市○○區○○路000○0號 住家用、鐵架造、2層樓房 1樓層: 54.12 2樓層: 40.04 合計: 94.16 雨遮8.36 3分之1 備考 稅籍編號(00000000000),本建物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 3 7201 臺中市○○區○○段000000○0000○000000地號 -------------- 台中市○○區○○路000○0號 住家用、鐵架造、2層樓房 1樓層: 54.12 2樓層: 40.04 合計: 94.16 3分之1 備考 稅籍編號(00000000000),本建物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 4 7202 臺中市○○區○○段000000○000000○000000地號 -------------- 台中市○○區○○路000○0號 住家用、鐵架造、2層樓房 1樓層: 54.12 2樓層: 40.04 合計: 94.16 3分之1 備考 稅籍編號(00000000000),本建物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 5 7203 臺中市○○區○○段000000○000000○000000地號 -------------- 台中市○○區○○路000○0號 住家用、鐵架造、2層樓房 1樓層: 54.12 2樓層: 40.04 合計: 94.16 3分之1 備考 稅籍編號(00000000000),本建物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 6 7204 臺中市○○區○○段000000○000000地號 -------------- 台中市○○區○○路000○0號 住家用、鐵架造、2層樓房 1樓層: 55.35 2樓層: 40.95 合計: 96.3 3分之1 備考 稅籍編號(00000000000),本建物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