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189號聲 請 人 黃采婕訴訟代理人 劉建志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白靜儀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15年度簡上字第71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113年度豐簡字第1011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民國114年6月5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二、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三、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前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持有法庭錄音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亦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上訴後委任訴訟代理人閱卷,始知悉原審筆錄有漏記而影響聲請人之原審訴訟代理人表達真意,且該漏記部分顯然影響聲請人之法律上利益,為釐清是否存在漏記、誤記乙事,爰依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規定,聲請交付上開日期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本件聲請人以其為本院113年度豐簡字第1011號案件之當事人,為釐清筆錄筆錄有無漏記、誤記所需,爰聲請交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法庭錄音等情,已敘明其維護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揆諸上開規定,其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惟聲請人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予諭知如主文第2項所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2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文爵
法 官 陳雅郁法 官 陳怡瑾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慧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