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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聲字第 19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197號聲 請 人 吳美慧相 對 人 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文正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供擔保新臺幣5,731元後,本院115年度司執字第23755號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於本院115年度訴字第1571號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裁判確定、和解或撤回起訴前應暫予停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1項及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定擔保金額而准許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者,該項擔保係備供債權人因停止執行所受損害之賠償,其數額應依標的物停止執行後,債權人未能即時受償或利用該標的物所受之損害額,或其因另供擔保強制執行所受之損害額定之,非以標的物之價值或其債權額為依據(最高法院86年度台抗字第442號、91年度台抗字第429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業已另行向鈞院對相對人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案號:115年度訴字第1571號,下稱系爭訴訟事件),鈞院115年度司執字第23755號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執行事件)一旦變價完成而為相對人受領,勢將難以回復損害。為此,爰請求裁定准予系爭訴訟事件判決確定前,停止系爭執行事件之執行程序等語。

三、經查:㈠相對人執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4年度執字第6192號債權憑證為

執行名義,向本院聲請對聲請人之財產強制執行,經本院以系爭執行事件受理,執行債權額本金新臺幣(下同)61萬2,572元,本院業就聲請人所有之人壽保險契約執行在案。聲請人於民國115年5月5日對相對人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請求撤銷系爭執行事件之執行程序,經系爭訴訟事件受理等情,業據本院調取系爭執行事件、系爭訴訟事件卷宗查核屬實。是本件聲請人以其已向本院提起系爭訴訟事件為由,聲請裁定停止系爭執行事件之執行程序,經本院審酌聲請人既已對相對人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如不停止系爭執行事件程序之進行,待聲請人所提之系爭訴訟事件如獲勝訴判決時,聲請人所有之人壽保險契約若已遭本院終止,恐將受有難以回復之損害,堪認確有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所定之事由,而有裁定停止系爭執行事件程序之必要,故本院認上開聲請於其供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後,於法尚無不合。

㈡又本件相對人因停止系爭執行事件之執行程序所可能受之損

害,應為相對人因法院延後執行,致其未能即時受償之債權額,依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損失。爰審酌相對人所聲請執行之債權為本金61萬2,572元,及自94年6月23日起至110年7月19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暨自110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然系爭執行事件僅針對聲請人於遠雄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單號碼:0000000000號保險契約解約金19萬104元為扣押(註: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及遠雄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其餘保單號碼之保險契約均經本院以強制執行法第120條第3項、保險法第123條之1第1項撤銷扣押執行命令),則相對人因停止系爭執行事件所受之損害,應係其就執行標的物即上開解約金延後受償期間之利息損失,再斟酌聲請人提起系爭訴訟事件之訴訟標的價額為305萬1,515元(計算式詳如附表),逾民事訴訟法第466條所定數額,屬得上訴第三審事件,參酌113年4月24日修正之司法院所頒各級法院辦案期限實施要點,第一、二、三審通常程序審判案件之期限分別為2年、2年6月、1年6月,推估系爭執行事件停止執行致相對人上開請求金額延宕受償之期間為6年,本院綜合上情,認聲請人所應供之擔保金額,以5,731元為適當(計算式:19萬104×5%×6=5,731,元以下四捨五入),爰酌定聲請人應供擔保之金額如主文所示。

四、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2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巫淑芳

法 官 林士傑法 官 林冠宇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王崑煜附表:(新臺幣/民國)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61萬2,572元) 1 利息 61萬2,572元 94年6月23日 110年7月19日 (16+27/365) 20% 196萬9,293.11元 2 利息 61萬2,572元 110年7月20日 115年5月4日 (4+289/365) 16% 46萬9,649.72元 小計 243萬8,942.83元 合計 305萬1,515元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裁判日期:2026-05-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