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聲字第 11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115號聲 請 人 李名櫞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蕭仕涵當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13年度訴字第3055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聲請駁回。

二、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爰依法聲請准予交付113年度訴字第3055號損害賠償事件民國115年3月10日言詞辯論期日之光碟等語。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 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時,應敘 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前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 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持有法庭錄音內容 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 當目的使用,亦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所明定。

三、查聲請人提出本件聲請,並未敘明聲請交付上開事件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揆之上開說明,其聲請於法不合,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品瑜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高偉庭

裁判日期:2026-03-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