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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聲字第 12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128號聲 請 人 李名櫞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大晟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等間損害賠償事件(114年度訴字第3774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主 文准於聲請人繳納費用後,交付本院114年度訴字第3774號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115年3月16日言詞辯論程序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前項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確認114年度訴字第3774號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115年3月16日言詞辯論程序,相對人訴訟代理人前後陳述是否一致,並釐清有無提出不實文件之情形,聲請交付上開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亦有明定。又所謂主張或維護法律上利益,舉凡核對更正筆錄、他案訴訟所需,或認法院指揮訴訟方式對其訴訟權益有影響之虞,欲用以保障其法律上利益等,均屬之(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786號號裁定參照)。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其為確認相對人訴訟代理人前後陳述是否一致,並釐清有無提出不實文件之情形等語,已敘明其維護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核與前開規定無違,應予准許。另依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4項規定,併諭知聲請人就取得之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潘怡學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賴玉真

裁判日期:2026-04-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