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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聲字第 24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243號聲 請 人 向玄禮代 理 人 袁資詒上列聲請人因本院114年度訴字第3359號請求終止房屋租賃契約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聲請人於繳納費用後,交付本院114年度訴字第3359號請求終止房屋租賃契約事件於民國115年5月28日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1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簡張秀鑾間本院114年度訴字第3359號請求終止房屋租賃契約事件(下稱系爭訴訟事件),為確認相對人於民國115年5月28日準備程序期日有無聲請至現場勘驗,爰聲請准予交付該期日之法庭錄音等語。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持有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所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第90條之4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亦有明定。又上開規定所謂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者,舉凡如核對更正筆錄、他案訴訟所需,或認法院指揮訴訟方式對其訴訟權益有影響之虞,欲用以保障其法律上利益等均屬之(參見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立法理由)。

三、經查,聲請人為系爭訴訟事件之被告,乃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是聲請人為期明瞭115年5月28日準備程序期日開庭之內容,確有必要取得法庭錄音,揆諸前揭規定,應准許其聲請。又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特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悌愷

法 官 鍾宇嫣法 官 陳 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王峻彬

裁判日期:2026-07-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