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27號聲 請 人 朱益成送達代收人 施麟恩上列聲請人因本院115年整字第1號公司重整事件,聲請緊急處分,未據繳納聲請緊急處分之聲請費用。按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之非訟事件,應按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徵收聲請費用,由聲請人預納,如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聲請緊急處分係屬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之非訟事件,而主新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實收資本額為新臺幣(下同)233,489,400元,此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在卷可稽,是本件標的價額核定為233,489,400元,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6款、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規定,應徵聲請費用7,5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聲請費7,50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依蓉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吳韻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