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285號聲 請 人 林水錦相 對 人 謝涵汶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以新臺幣43萬516元為相對人供擔保後,本院115年度司執字第98350號拍賣抵押物強制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於超過如附表一所示之本金及利息債權部分,在本院115年度訴字第2068號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訴訟程序終結(判決確定、和解、或撤回起訴)前應暫予停止。
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聲請拍賣擔保物事件,關係人主張抵押權擔保之債權不存在而提起確認之訴者,法院得依該關係人之聲請,許其提供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停止強制執行,此觀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1準用第195條第3項之規定自明。法院依上開規定酌定擔保金額而准許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者,該項擔保係備供債權人因停止執行所受損害之賠償,其數額應依標的物停止執行後,債權人未能即時受償或利用該標的物所受之損害額定之(最高法院105年度台抗字第145號、104年度台抗字第279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聲請本院以115年度司執字第98350號拍賣抵押物強制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執行事件)對聲請人為強制執行,聲請人已提起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之訴訟,爰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規定,聲請准供擔保後停止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㈠系爭執行事件現尚未終結,而聲請人已對相對人提起確認抵
押權不存在等訴訟,聲明請求確認相對人就起訴狀附表一所示土地及建物所設定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300萬元之普通抵押權(登記日期:民國114年1月22日,字號:平山登自第850號,下稱系爭抵押權),其所擔保之相對人債權超過如附表一所示之本金及利息債權不存在,相對人應將超過前項金額部分之抵押權設定登記予以塗銷,並不得執本院115年度司拍字第182號民事裁定為執行名義,就執行債權超過前開本息金額,對聲請人為強制執行,現由本院審理中等情,業經本院調取上開執行卷宗及115年度訴字第2068號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之訴(下稱系爭本案訴訟)卷宗查閱屬實。據此,聲請人既主張系爭抵押權所擔保之借款債權,逾145萬1137元暨自115年6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不存在,而提起確認訴訟,則揆諸上開規定,其聲請於系爭本案訴訟終結確定前,停止系爭執行事件超過如附表一所示本金及利息債權部分之強制執行程序,核屬有據,應予准許。至系爭抵押權所擔保未逾此部分之債權,聲請人既無爭執,應無停止執行之必要,其此部分聲請,尚非正當,自不應准許。
㈡又相對人聲請強制執行之債權金額為220萬元,及自115年1月
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每日每萬元20元計算違約金,此有民事強制執行聲請狀在卷可稽,而將上開債權金額計算至本件聲請前1日即115年6月28日止,再扣除聲請人亦未爭執之本金債權145萬1137元,及以此債權為計息本金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後,所得數額為143萬5052元(計算式:290萬4000元-146萬8948元=143萬5052元;各數額詳細計算方式如附表二及三所示),堪認此乃相對人因本件停止執行而未能自聲請人處即時受償之債權額,而相對人如停止執行未能即時受償預計所受之損害額,應為上開債權額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參以系爭本案訴訟之訴訟標的價額逾150萬元,為得上訴第三審案件,依各級法院辦案期限實施要點規定,第一、二、三審民事通常程序審判案件辦案期限分別為2年、2年6個月、1年6個月,堪認相對人因此部分強制執行程序延宕執行可能遭受損害之期間為6年,本院綜合上情,認聲請人所應供之擔保金額,以43萬516元為適當【計算式:143萬5052元×5%×6=430,516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爰裁定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冠霖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黃善應附表一:
計息本金(新臺幣) 利息 145萬1137元 自民國115年6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附表二(依相對人聲請強制執行之內容,計至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前1日,相對人之債權數額):
本金 類別 起算日 終止日 日數 利率 給付總額 220萬元 違約金 115年1月20日 115年6月28日 160日 日息0.2% 70萬4000元 本金、利息合計 290萬4000元附表三(依相對人聲請強制執行之內容,計至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前1日,聲請人未異議之債權數額):
請求項目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 (請求金額145萬1137元) 利息 145萬1137元 115年6月1日 115年6月28日 (28/365) 16% 1萬7811.22元 1萬7811.22元 合計 146萬894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