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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聲字第 21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211號聲 請 人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法定代理人 莊秋桃代 理 人 盧怡安相 對 人 黃瑞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准予分擔金強制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19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如附表「應更正之處」關於「更正前內容」之記載,應更正如附表「更正後內容」欄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聲請人聲請裁定更正,並無不合,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怡瑾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慧君附表:

應更正之處 更正前內容 更正後內容 主文、第2頁第23行 150,000元 15,000元

裁判日期:2026-05-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