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230號聲 請 人 趙淑芳相 對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供擔保新臺幣12萬1,655元後,本院115年度司執字第4158號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於本院115年度訴字第1726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裁判確定、和解或撤回起訴前,應暫予停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定有明文。又法院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定擔保金額而准許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者,該項擔保係備供債權人因停止執行所受損害之賠償,其數額應依標的物停止執行後,債權人未能即時受償或利用該標的物所受之損害額,或其因另供擔保強制執行所受之損害額定之,非以標的物之價值或其債權額為依據(最高法院91年台抗字第429號、91年台抗字第111號裁定參照)。另執行債權倘為金錢債權,債權人因執行程序停止,致受償時間延後,通常應可認係損失停止期間利用該債權總額所能取得之利息。而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5%,民法第233條第1項前段、第203條定有明文。此項遲延利息之本質屬於法定損害賠償,亦可據為金錢債權遲延受償所可能發生損害之賠償標準(最高法院105年度台抗字第33號裁定參照)。
二、經查:㈠本件聲請人以其已向本院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為由,聲
請裁定停止本院115年度司執字第4158號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執行事件)之執行程序,業據提出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19日收文之債務人異議之訴起訴狀影本為證(見本院卷第11至13頁) 。而系爭執行事件現尚未終結,聲請人對相對人提起之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現由本院以115年度訴字第1726號(下稱系爭異議之訴)審理中等情,亦據本院查閱系爭執行事件、系爭異議之訴事件卷宗查核無訛。是聲請人以其已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為由,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供擔保停止系爭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核屬有據,應予准許。
㈡至於聲請人應提供之擔保金額,依前揭說明,法院酌定擔保
金額時,應僅斟酌相對人因停止執行未能即時受償所受之損害額定之。經審核系爭執行事件案證結果,本件相對人係提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執字第15343號債權憑證為執行名義,請求強制執行之金額為:聲請人應給付相對人新臺幣(下同)35萬7,146元,及自109年1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6.74%計算之利息,暨自109年1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2,000元。則相對人聲請執行之債權為金錢債權,依前揭說明,其因執行程序停止,致受償上開金錢債權之時間延後,通常應可認係損失停止期間利用該債權總額所能取得之按法定遲延利息年息5%計算之利息。
㈢本件聲請人所提起之上開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之訴訟標的
金額如附表所示為54萬0,689元(含債權本金、計算至本件起訴前一日之利息與違約金及程序費用),為不得上訴第三審之事件,參考司法院113年4月24日修正發布各級法院辦案期限實施要點規定,第一、二審通常訴訟程序審判案件之辦案期限分別為2年、2年6月,推估系爭執行程序因系爭異議之訴致延宕之期間約4年6月,依此計算,則相對人因停止執行所可能遭受之損害應為12萬1,655元(計算式:540,689元×5%×4.5=121,655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是本院認聲請人應提供之擔保金額以12萬1,655元為適當。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宥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邱芮俞附表:(新臺幣/民國)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35萬7,146元) 1 利息 35萬7,146元 109年1月20日 115年5月18日 (6+119/365) 6.74% 15萬2,277.86元 2 違約金 35萬7,146元 109年1月20日 109年7月19日 (182/366) 0.674% 1,197.01元 3 違約金 35萬7,146元 109年7月20日 115年5月18日 (5+303/365) 1.348% 2萬8,068.19元 4 程序費用 2,000元 - 2,000元 小計 18萬3,543.06元 合計 54萬68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