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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聲字第 23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231號聲 請 人 鄭叡狷相 對 人 洪棋岳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供擔保新臺幣168萬4,500元後,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56222號拍賣抵押物強制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於本院115年度訴字第1763號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調解或和解成立、裁判確定或撤回起訴前,應暫予停止。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程序,關係人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法院應曉諭其得提起訴訟爭執之。前項情形,關係人提起訴訟者,準用同法第195條規定,非訟事件法第74之1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又關係人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提起訴訟時,在其主張該擔保物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造之情形,宜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95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使其於准許拍賣擔保物之裁定送達後20日內提起確認之訴者,停止強制執行;惟擔保物權人聲請提供相當擔保者,仍得繼續強制執行。倘關係人係主張前開事由以外之情事,而訴請確認該擔保物權或其所擔保之債權不存在,宜準用同法第195條第3項規定,法院仍得依關係人之聲請,裁量是否許其提供相當並確實之擔保,以停止強制執行,用資兼顧擔保物權人、主債務人及擔保物所有權人之權益(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1立法理由參照)。是抵押權人聲請拍賣擔保物事件,關係人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並主張該抵押權或其所擔保之債權不存在而提起確認之訴等,法院得依該關係人之聲請,許其提供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停止強制執行,此觀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1準用同法第195條第3項之規定自明。

次按法院定擔保金額而准許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者,該項擔保係備供債權人因停止執行所受損害之賠償,其數額應依標的物停止執行後,債權人未能即時受償或利用該標的物所受之損害額,或其因另供擔保強制執行所受之損害額定之,非以標的物之價值或其債權額為依據(最高法院86年度台抗字第442號、91年台抗字第429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執本院113年度司拍字第307號裁定,主張其對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有抵押債權新臺幣(下同)561萬5,000元,聲請對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強制執行(本院114年度司執字第2752號併入112年度司執字第56222號執行)。伊已於民國1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債務人異議之訴(即本院115年度訴字第1763號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下稱本案訴訟)。為此聲請人請求准予裁定停止執行。

三、經查:㈠相對人以系爭執行事件對聲請人聲請強制執行,執行標的物

為如附表所示不動產,聲請人以相對人為被告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並請求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塗銷抵押權登記及債務人異議之訴等,現由本院審理中,有系爭執行卷宗及本案訴訟卷宗可佐。是聲請人就系爭執行事件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既有爭執,則其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1準用同法第195條第3項規定,聲請停止執行,尚無不合,應許其提供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停止強制執行。

㈡相對人以本院113年度司拍字第307號裁定暨確定證明書為執

行名義之債權金額為561萬5,000元,則相對人因系爭執行事件停止執行可能所受損害為未能即時受償相當於執行債權金額561萬5,000元之法定遲延利息損失。而本案訴訟係屬應適用通常訴訟程序之事件,且訴訟標的價額已逾150萬元,為得上訴第三審之案件,本院參酌各級法院辦案期限實施要點第2條規定,第一、二、三審通常程序審判案件辦案期限各為2年、2年6個月、1年6個月,共計6年,推估聲請人提起本件聲請准予停止執行因而致相對人執行延宕之期間約6年,佐以法定利率年息5%計算,相對人因停止執行而未能即時受償之利息損失為168萬4,500元【計算式:561萬5,000元×5%×6年=168萬4,500元】。是本院認聲請人供擔保金額應以168萬4,500元為適當,爰准聲請人以168萬4,500元供擔保後,系爭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於本案訴訟程序終結前,應予停止。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金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昱程附表:

編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利範圍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臺中市 南屯區 惠信段 118 7,389.18 10000分之31編號 建號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門牌號碼 樓層面積合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1497 臺中市○○區○○段000地號 主要用途:住家用 主要建材:鋼筋混凝土造 層數:14層 三層:131.23 合計:131.23 陽台:15.25 雨遮:2.60 全部 臺中市○○區○○路○段000號3樓 備考 共有部分:臺中市○○區○○段0000○號,面積28,275.55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0分之283(含停車位編號地下2層282號,權利範圍100000分之81)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裁判日期:2026-06-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