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聲字第384號聲 請 人 張道周律師上列聲請人因本院115年度訴字第1624號給付報酬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115年度訴字第1624號給付報酬事件於民國115年6月16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二、聲請人就前項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三、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理 由
一、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前3條所定法庭之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司法院定之,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第90條之3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亦有明定。又所謂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係指如核對更正筆錄、他案訴訟所需,或認法院指揮訴訟方式對其訴訟權益有影響之虞等屬之。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院115年度訴字第1624號給付報酬事件(下稱系爭事件)於民國115年6月16日言詞辯論期日(下稱系爭言辯期日)之筆錄內容漏未記載系爭事件原告關於持有兩造契約之陳述,故有聲請交付系爭言辯期日法庭錄音光碟之必要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為系爭事件被告訴訟代理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復已敘明聲請交付系爭言辯期日法庭錄音光碟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又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4項規定,聲請人就所持有之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併予諭知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鍾宇嫣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林錦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