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304號聲 請 人 洪沛晴相 對 人 顧浚耀
旭璨國際有限公司兼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陳品叡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持本院115年度司票字第3244號裁定聲請對聲請人之財產為強制執行,並由本院以115年度司執字第106828號給付票款事件受理,現併入本院115年度司執字第94839號給付票款事件辦理在案(下稱系爭執行事件),聲請人已另行具狀起訴在案,為此,聲請人願供擔保,聲請停止系爭執行事件強制執行程序。
二、按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發票人主張本票債權不存在而提起確認之訴,法院依發票人聲請,得許其提供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停止強制執行,非訟事件法第195條第3項亦有規定。
三、查相對人顧浚耀持本票裁定聲請對聲請人之財產為強制執行,由本院以115年度司執字第94839號給付票款事件受理,聲請人已對相對人顧浚耀起訴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現由本院以115年度訴字第2093號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審理中(下稱本案訴訟),聲請人並聲請停止執行,業經本院以115年度聲字第286號裁定准予停止執行,業經調取上開執行卷宗及本案訴訟卷宗查閱屬實,則聲請人再聲請停止本院115年度司執字第94839號給付票款事件強制執行程序,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另聲請人雖於民國115年7月8日於本案訴訟具狀追加相對人旭璨國際有限公司、陳品叡為被告,惟業經本院以裁定駁回其追加之訴,從而,本件聲請人對相對人旭璨國際有限公司、陳品叡所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之訴業經駁回而不存在,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停止本院115年度司執字第106828號給付票款強制執行程序,尚難准許,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張隆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