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331號聲 請 人 黃郁喬
楊姍錡按聲請變換提存物或保證書,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項第3款定有明文。查本件聲請人聲請變更擔保物,揆諸上開規定,應徵收裁判費500元,然未據聲請人繳納。茲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裁判費500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俊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鈺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