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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聲字第 33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336號聲 請 人 黃淑婷相 對 人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供擔保新臺幣47萬1,308元後,本院115年度司執字第103654號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於本院115年度重訴字第354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裁判確定、和解或撤回起訴前應暫予停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1項及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定擔保金額而准許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者,該項擔保係備供債權人因停止執行所受損害之賠償,其數額應依標的物停止執行後,債權人未能即時受償或利用該標的物所受之損害額,或其因另供擔保強制執行所受之損害額定之,非以標的物之價值或其債權額為依據(最高法院86年度台抗字第442號、91年度台抗字第429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度執字第27322號債權憑證為執行名義(下稱系爭執行名義),向鈞院聲請對聲請人名下財產為強制執行,並經鈞院以115年度司執字第103654號(下稱系爭執行事件)受理在案。現已就聲請人於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新光人壽)之保險契約債權核發扣押命令,並擬進一步核發終止契約及收取解約金之命令。聲請人已另向鈞院對相對人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案號:115年度重訴字第354號,下稱系爭訴訟事件),系爭執行事件之執行標的為聲請人名下之人壽保險契約,倘執行法院核發終止命令,該等保險契約即告消滅,縱聲請人日後於系爭訴訟事件獲得勝訴判決,亦無從回復已終止之保險契約效力,致聲請人永久喪失保險保障,顯有難以回復之損害。為此,爰請求裁定准予系爭訴訟事件判決確定前,停止系爭執行事件之執行程序等語。

三、經查:㈠相對人執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度執字第27322號債權憑證為

執行名義,向本院聲請對聲請人之財產強制執行,經本院以系爭執行事件受理,執行債權額本金為新臺幣(下同)9,300萬元,本院業就聲請人所有之新光人壽保險契約執行在案。聲請人於民國115年7月28日對相對人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請求撤銷系爭執行事件之執行程序,經系爭訴訟事件受理等情,業據本院調取系爭執行事件、系爭訴訟事件卷宗查核屬實。是本件聲請人以其已向本院提起系爭訴訟事件為由,聲請裁定停止系爭執行事件之執行程序,經本院審酌聲請人既已對相對人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如不停止系爭執行事件程序之進行,待聲請人所提之系爭訴訟事件如獲勝訴判決時,聲請人所有之人壽保險契約若已遭本院終止,恐將受有難以回復之損害,堪認確有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所定之事由,而有裁定停止系爭執行事件程序之必要,故本院認上開聲請於其供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後,於法尚無不合。

㈡又本件相對人因停止系爭執行事件之執行程序所可能受之損

害,應為相對人因法院延後執行,致其未能即時受償之債權額,依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損失。爰審酌相對人所聲請執行之債權為本金9,300萬元及利息、違約金,然系爭執行事件係針對聲請人於新光人壽之解約金預估共計157萬1,028元為扣押(詳如附表),則相對人因停止系爭執行事件所受之損害,應係其就執行標的物即上開解約金延後受償期間之利息損失,再斟酌聲請人提起系爭訴訟事件之訴訟標的價額為157萬1,028元,逾民事訴訟法第466條所定數額,屬得上訴第三審事件,參酌113年4月24日修正之司法院所頒各級法院辦案期限實施要點,第一、二、三審通常程序審判案件之期限分別為2年、2年6月、1年6月,推估系爭執行事件停止執行致相對人上開請求金額延宕受償之期間為6年,本院綜合上情,認聲請人所應供之擔保金額,以47萬1,308元為適當(計算式:157萬1,028×5%×6=47萬1,308,元以下四捨五入),爰酌定聲請人應供擔保之金額如主文所示。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3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巫淑芳

法 官 蔡汎沂法 官 林冠宇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王崑煜附表:(新臺幣/民國)編號 保單號碼 保險名稱 預估解約金 1 ARN0000000 新光人壽安佳增值終身還本壽險 57萬2,258元 2 ARM0000000 新光人壽安佳增值終身還本壽險 37萬2,831元 3 ASM0000000 新光人壽百年長青0%終身壽險 26萬5,210 4 0000000000 新光人壽大好利率變動型終身還本保險 36萬729元 總計157萬1,028元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裁判日期:2026-08-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