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59號聲 請 人 鍾雯薏上列聲請人聲請解任信託受託人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為非訟事件,應徵聲請費用新臺幣(下同)1,500 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士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楊玉華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59號聲 請 人 鍾雯薏上列聲請人聲請解任信託受託人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為非訟事件,應徵聲請費用新臺幣(下同)1,500 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士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楊玉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