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53號聲 請 人 蔣敏洲上列聲請人對於本院113年度訴字第1108號損害賠償事件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其不同意本院113年度訴字第1108號損害賠償事件由承審之法官進行審理,聲請承審之法官迴避等語。
二、按聲請法官迴避之原因,依民事訴訟法第34條第2項及第284條,應自為聲請之日起,於3日內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最高法院29年渝抗字第247號民事裁判意旨參照)。查聲請人係於民國115年1月8日言詞辯論期日當庭聲請,惟迄今仍未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其聲請法官迴避之原因,自應駁回其聲請。
三、按聲請迴避,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項第1款定有明文。聲請人之本件聲請既經駁回,聲請費用即裁判費500元自應由聲請人負擔並補繳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9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嵎琇
法 官 劉育綾法 官 楊忠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政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