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聲字第 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7號聲 請 人 瑞士商弗克司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CHRISTOPHER JAMES TUTTON代 理 人 呂光律師

湯舒涵律師朱仙莉律師相 對 人 佳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嘉彬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供擔保新臺幣2,366,594元後,本院114年度司執字第219394號給付租金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於本院115年度訴字第216號事件訴訟程序終結(判決確定、撤回起訴或和解、調解成立)前應暫予停止。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兩造前簽訂土地暨廠房租賃契約(下稱系爭租約),由聲請人承租相對人位在嘉義縣○○鎮○○○段00地號部分土地及其上門牌號碼嘉義縣○○鎮○○○○區○路00號部分建物(位置及面積詳如系爭租約附件),租賃期間自110年9月1日起至115年8月31日止,並經本院所屬民間公證人安信聯合事務所以110年度中院民公中字0823號公證書(下稱系爭公證書)公證系爭租約。惟聲請人於承租期間滿3年即113年8月31日後,依約於114年1月2日函告相對人於114年3月31日終止系爭租約,並結清至終止日止之租金及水電等費用,兩造系爭租約之租賃關係即經合法終止。惟相對人仍執系爭公證書及系爭租約為執行名義,對聲請人財產聲請強制執行,經本院民事執行處以114年度司執字第219394號給付租金事件(下稱系爭執行程序)受理,強制執行聲請人財產在案。聲請人對相對人提起115年度訴字第216號債務人異議之訴外,因相對人請求給付租金等所依據之系爭租約業已終止而消滅,即不得據以聲請強制執行,惟聲請人因相對人為系爭執行程序,商譽及經營受有嚴重影響,如系爭執行程序經執行完畢,將來恐有難以回復原狀之虞,爰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規定,聲請停止系爭執行程序等語。

二、按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法院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定擔保金額而准許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者,該項擔保係備供債權人因停止執行所受損害之賠償,其數額應依標的物停止執行後,債權人未能即時受償或利用該標的物所受之損害額,或其因另供擔保強制執行所受之損害額定之,非以標的物之價值或其債權額為依據(最高法院91年度台抗字第429號裁定意旨可供參酌)。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以兩造間租賃關係因系爭租約已終止而消滅,向本院提起115年度訴字第216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下稱本案訴訟)為由,聲請裁定停止系爭執行程序,且系爭執行程序業已扣押聲請人在第三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黎明分公司之存款債權,一旦執行法院發出收取命令相對人即可收取,確有停止執行之必要,合於前開法條規定。又相對人聲請執行之金額為詳如附表所示之租金、營業稅計7,749,000元、及各期租金(含稅金)應給付日起至聲請系爭執行程序前一日即114年12月8日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計139,647元,合計為7,888,647元,有相對人強制執行聲請狀可稽(114年度司執字第219394號卷,下稱執行卷,第7至12頁)。而本件相對人因停止執行可能遭受之損害,應為遲延受償之利息損失,即自停止執行時起至本案訴訟即再審之訴訴訟終結止之利息損失,本院斟酌相對人因本件停止強制執行程序,其可能因無法運用該筆資金而發生相當於利息之損失,認該項損失之利率,以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5%計算較為客觀,應屬核算相對人因停止執行所受損害之最妥適標準。再聲請人所提債務人異議之訴訴訟標的價額逾150萬元,為得上訴第三審之案件,參酌司法院所頒各級法院辦案期限實施要點,第

一、二、三審審判案件之辦案期限依序為2年、2年6月、1年6月,至本案訴訟終結,其期間約為6年,據此預估聲請人提起本案訴訟獲准停止強制執行,因而致相對人之執行延宕期間約為6年。依前揭標準計算結果,故相對人因停止執行而可能遭受之損害應為2,366,594元【計算式:7,888,647元×5%×6≒2,366,594,元以下四捨五入】。是本院認本件聲請人聲請停止強制執行應供擔保之金額以2,366,594元為適當,爰酌定如主文所示之相當擔保金額,予以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奕勛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簡芳敏附表:(新臺幣: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所屬 期間 租金 營業稅 (5%) 小計 應給付日利息起算日 聲請執行前一日 利息 114/04 820,000 41,000 861,000 114/03/30 114/12/08 29,958 114/05 820,000 41,000 861,000 114/04/30 114/12/08 26,302 114/06 820,000 41,000 861,000 114/05/30 114/12/08 22,763 114/07 820,000 41,000 861,000 114/06/30 114/12/08 19,107 114/08 820,000 41,000 861,000 114/07/30 114/12/08 15,569 114/09 820,000 41,000 861,000 114/08/30 114/12/08 11,912 114/10 820,000 41,000 861,000 114/09/30 114/12/08 8,256 114/11 820,000 41,000 861,000 114/10/30 114/12/08 4,718 114/12 820,000 41,000 861,000 114/11/30 114/12/08 1,062 計 7,749,000 139,647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裁判日期:2026-0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