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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聲字第 7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73號聲 請 人 洪敦元代 理 人 練家雄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規定,應徵聲請費用新臺幣1,5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蔡汎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宇萱

裁判案由:選任特別代理人
裁判日期:2026-0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