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5年度聲字第88號聲 請 人 林貴皇上列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提出書狀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所主張或維護之法律上利益之理由,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本院114年度訴字第3041號確認管委會決議無效等事件之當事人,聲請自費交付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2項定有明文。所謂主張或維護法律上利益,舉凡核對更正筆錄、他案訴訟所需,或認法院指揮訴訟方式對其訴訟權益有影響之虞,欲用以保障其法律上利益等,均屬之(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之修正說明、最高法院106年度台抗字第447號、109年度台簡抗字第62號裁定意旨參照)。又法院收受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聲請後,不論其聲請方式,均應分案。法院對於第一項聲請,認有不備程序或未附理由,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不得逕予駁回;法院辦理聲請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應行注意事項第2條第1項、第3項復有規定。
三、經查,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聲請狀僅表明聲請原因為「維護權益」等語,而未具體敘明有何為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而需聲請該庭期錄音內容之理由,爰依上開說明,命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予以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孫藝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資念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