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聲字第 8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88號聲 請 人 林貴皇上列聲請人因本院114年度訴字第3041號確認管理會決議無效等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於聲請人繳納費用後,交付本院114年度訴字第3041號確認管理會決議無效等事件於民國114年11月27日、115年1月29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前項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核對事實,維護上訴權益,對抗隨意心證、枉法裁判,爰聲請交付上開期日之錄音光碟等語。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亦有明定。又所謂主張或維護法律上利益,舉凡核對更正筆錄、他案訴訟所需,或認法院指揮訴訟方式對其訴訟權益有影響之虞,欲用以保障其法律上利益等,均屬之(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786號裁定參照)。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為本院114年度訴字第3041號確認管理會決議無效等事件之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且係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之期間內提出,合於期限規定,並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係為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又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違反前揭規定者,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第2項規定,由行為人之住所、居所,或營業所、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處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併特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孫藝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資念婷

裁判日期:2026-04-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