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95號聲 請 人 林瑞德訴訟代理人 陳鴻謀律師
施坤樹律師相 對 人 周基煌
王宇宸共 同訴訟代理人 張欽昌律師相 對 人 林錦城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塗銷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114年度重訴字第268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聲請人於繳納費用後,准予交付本院114年度重訴字第268號請求回復登記事件於民國115年1月30日之法庭錄音光碟予聲請人。
二、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三、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又持有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所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第90條之4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第1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下同)50元,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3項亦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因證人張哲源、高映興二人於民國115年1月30日在鈞院作證時,證詞反覆且言詞快速,期間又有兩造訴訟代理人之爭執,書記官恐未能及時將要旨全部記載於筆錄。聲請人為維護或主張法律上利益,爰依上開規定及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規定,爰聲請上述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係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且其聲請合於首揭規定之期限,並已陳明其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而有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之必要,揆諸前揭法條規定,應予准許。又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違反前揭規定者,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第2項規定,由行為人之住所、居所,或營業所、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處30,000元以上300,000元以下罰鍰,併特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爰裁定如主文所示。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莊毓宸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念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