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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聲字第 9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99號聲 請 人 連玉華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黃瓊慧間聲請返還溢繳裁判費事件,對於民國115年3月9日本院所為裁定,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理 由

一、按依本編規定,應為抗告而誤為異議者,視為已提起抗告,民事訴訟法第495條定有明文。又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同法第77條之18亦有明文。而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4條第2項規定應繳納抗告之裁判費加徵十分之五,即為新臺幣1,500元。

二、查,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黃瓊慧間聲請返還溢繳裁判費事件,對於民國115年3月9日本院所為裁定,聲明異議,惟依首揭規定,聲請人應為抗告而誤為異議,視為已提起抗告。

又抗告應繳抗告費1,500元,聲請人已繳1,000元,尚不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規定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抗告裁判費5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5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 法 官 張清洲

法 官 許仁純法 官 王詩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曾靖文

裁判案由:返還溢繳裁判費
裁判日期:2026-05-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