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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聲字第 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9號聲 請 人 柳政即可彩企業社相 對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

按法院管轄之非訟事件,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適用本法之規定。

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以上未滿1,000萬元者,徵收2,000元費用。非訟事件法第1條、第1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性質上屬非訟事件,相對人請求執行之訴訟標的金額為7,200,000元,自應依前揭非訟事件法規定,徵收聲請費用2,000元。玆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裁定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8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航代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江沛涵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裁判日期:2026-01-08